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含增值稅改革)政策,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每季度繳納9萬元)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營業(yè)稅改征后應納稅行為的銷售額,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為從事應納稅行為取得的價款和額外費用總額,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銷售分別規(guī)定了“除”的情況,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減去(扣除)指定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有“保安服務”、“勞務派遣服務”、“分包建筑服務”、“銷售取得的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代理服務”、“旅游服務”等,其中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且與本文主題相關(guān)的差別征稅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施工服務,銷售金額為取得的總價和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額外費用的余額。
——提供經(jīng)紀代理服務,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其支付的政府資金或行政費用后的總價和額外費用的余額為銷售額。
-對于金融商品的轉(zhuǎn)讓,售價減去買價后的余額即為銷售金額。
——提供旅游服務,取得的總價和額外價格,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者收取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入場費和支付給其他旅游企業(yè)的差旅費后,即為銷售額。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銷售金額為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的余額,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福利以及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
——提供安全防護服務,銷售額為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
——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經(jīng)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不包括代客戶單位支付給客戶單位員工的工資,以及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出讓營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quá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減去土地使用權(quán)原價的余額為銷售金額。
——已購(不含自建)房地產(chǎn)(不含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的銷售,以已購總價款和額外成本減去該房地產(chǎn)的原購買價格或購買該房地產(chǎn)時的價格后的余額為準。
可以看出,差異稅會涉及兩種銷售,一種是“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另一種是“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減去(扣除)指定項目金額的余額”。
那么對于上述差額稅目,小規(guī)模納稅人是以“總價及額外費用”作為銷售額,還是以“扣除(扣除)規(guī)定項目金額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確定其企業(yè)是否達到“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稅標準?這件事影響很大。
例一:某小規(guī)模納稅人第三季度買賣股票,從事金融商品轉(zhuǎn)讓業(yè)務。買的時候花了24.72萬,然后賣了30.9萬。銷售價格30.9萬元減去進價24.72萬元后的余額6.18萬元,折算為銷售不含稅6萬元,作為銷售申報繳納增值稅。
此時如果差額后的應稅銷售額為6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免稅,則該單位可以免稅;如果差價前銷售額為30萬元(30.9萬元/1.03元)來判斷是否享受免稅,則不能免稅。
例2:某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第四季度獲得建筑業(yè)務總價及額外費用82.4萬元,同時支付分包款73.13萬元??們r減去73.13萬元后的余額9.27萬元和額外費用82.4萬元,折算為9萬元的銷售不含稅,此金額作為銷售稅金。
如果差價前銷售額與免稅標準相比為80萬元(82.4萬元/1.03元),則不能免稅;差額后的應稅銷售額與免稅標準相比為9萬元的,不超過9萬元的可準予免稅。
按照現(xiàn)在的稅收政策,結(jié)果是什么?
遺憾的是,雖然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繳納增值稅時使用差額作為銷售額,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明確營改增試點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規(guī)定,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小規(guī)模增值稅納稅人可以根據(jù)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以下(每季度繳納9萬元)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雖然納稅人差額后的應稅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和9萬元,但并未超過“按季度納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銷售標準。他們似乎可以享受免稅優(yōu)惠。但由于差價前季度銷售額分別為30萬元和80萬元,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明確營改增試點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三條的規(guī)定,
所以,小規(guī)模納稅人要注意差異稅目,千萬不要以“每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每季度繳納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來判斷,而要以差異前的銷售額(總價和價外費用)來判斷是否可以免稅。